2021年1月5日,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提起公诉的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原党委书记、董事长赖小民受贿、贪污、重婚一案,对被告人赖小民以受贿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二百万元;以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审理查明,2008年至2018年,被告人赖小民利用担任原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主任,原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党委副书记、总裁,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华融湘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等职务上的便利,以及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获得融资、承揽工程、合作经营、调动工作以及职务提拔调整等事项上提供帮助,直接或通过特定关系人非法收受、索取相关单位和个人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7.88亿余元。
17.88亿什么水平?之前20年16位金融高官受贿仅2.54亿,赖一人受贿就是他们的7倍。
判处死刑也是金融高官中的首例。分享公号之前一篇旧文。
原标题:平均受贿超1500万,金融高官获刑录(2019年5月)
5月19日夜间,中纪委发布消息称,证监会原主席刘士余被审查调查。值得注意的是,刘是十九届中央委员。由此,他和项俊波成为被查级别最高的金融官员(项俊波是十八届中央委员)。
金融反腐一直在路上,尤其是对金融高官的反腐。1998年,交通银行原副行长鲁家善因受贿9万元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这开启了对中管金融企业反腐的序幕。
自鲁家善案发,截至目前,共有23名金融高官被调查。金融业成为高官“落马”最多的领域。
概因市场经济兴起以来,金融势力崛起,体制内金融精英游走于权力、市场之间,权钱交易为被查埋下伏笔,政经轮替的历史周期则成为其注脚。
梳理来看,金融高官被调查集中于两个时间段。一个是1998年至2005年,倒下的是两任建行行长王雪冰、张恩照(候补委员)。另一个是十八大以后,倒下的是项俊波和刘士余。从数量和级别来看,这一轮的力度都远超过往。
值得关注的是,今年中纪委向中管金融企业派驻纪检组,实现对中管金融企业纪检工作的垂直管理,金融反腐持续推进。可以预期,落马金融高官的名单还会持续增加。
这些金融高官因何获罪?又受到哪些刑罚?本文将展开分析。
1.金融高官
本文所指的金融高官包括一行三会(两会)正副职、部分中央金融企业及邮储银行正副职。
其中,一行两会容易明晰,中央金融企业级别则需要界定。
中央金融企业,是指由财政部代表国务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金融机构。根据财政部网站,目前中央金融企业一共24户,具体如下图所示:
一般而言:
1)中投公司为部级单位,2-16为中央管理的副部级单位。他们正职由党中央管理,副职由中央组织部管理。
2)序号17-24的8家中央金融企业为银保监会、证监会管理的厅局级单位,正副职由国务院对口的银保监会、证监会管理。
此外,邮储银行虽然为正厅级,但近期被划分为国有大行序列。
因此,本文的样本对象即为一行两会、序号1-16的中央金融企业、邮储银行的正副职。
2.金融高官被查特征
交通银行原副行长鲁家善被查开启了金融反腐的序幕。截至目前,共有23名金融企业高官被调查(列表附后)
1)查办趋势
金融高官被调查集中于两个时间段。第一个时间段是1998年至2005年,期间一共8位金融高官被查。其中包括两任建行行长。
2002年初,原建行行长王雪冰被查,张恩照火线接任。人们曾用“冰雪初融,恩照大地”来表达对新行长的期许,但三年后张恩照也被查,“恩照大地”终成一梦。他们都曾位列中央候补委员,是当时被查的最高级别金融官员。
第二个时间段为十八大以后(2013年至今),目前有11位金融高官被查。其中包括正部级的保监会原主席项俊波以及正部级的证监会原主席刘士余。他们位列中央委员。至此,被查级别最高的金融官员记录由他们创造。
2)被查时年龄
从被纪委双规的年龄看,除1人无法确认外,其他22人被查时年龄均在50岁以上。这不难理解,要爬到高位,既需要自身的努力,更需要时间的沉淀。
其中,60岁以上有五人,分别是中信集团原党委委员、执行董事赵景文,保监会原党委书记、主席项俊波,交行原首席风险官杨东平,国开行原监事长姚中民,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中信集团)原副董事长金德琴。
五人中,赵景文、姚中民被查时已退休。
金德琴以近八旬高龄被查创造了中国金融犯罪史上的“年龄之最”,被业内戏称为金融腐败“元老”。
金德琴曾是文革后国内金融界的风云人物,也是中国银行业的“洋务派”干将,早年任中国银行伦敦分行行长,中国人民银行国外业务局局长,于1982年官至中国银行行长,但三年后就因违反财经纪律而被革职。
金德琴并未就此退出金融舞台。此后一年,即1986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收购香港嘉华银行,力邀金赴港接管并重组嘉华银行。两年后,金案发被查。
后来落马的建行/中行原行长王雪冰和中行副董事长刘金宝均是金栽培的下属。
王雪冰,曾经是中国金融体制最早看世界的第一批精英。年轻时代的王雪冰更有华尔街天才交易员美誉,中行纽约分行任上的干练表现曾赢得欧美金融精英圈的极赏。
客观地说,上一轮国有银行股改浪潮,中行是先驱,而王雪冰则是中行股改的操盘者。王的功过难评,这或许也是百年中行史最难写就的段落之一。
被查金融高官相关信息
备注:1.项俊波未查询到相关公开宣判结果;
2.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原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张育军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3.王雪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此外,多多未上诉。也就是一审代表了最终审判结果。
4.如无特别标注,涉案金融为受贿额。
3)从被查时间到一审间隔
从间隔时长看,大多在1-2年时间。一些案件至今未到一审,比如证监会原主席助理张育军2015年9月被查,两年后的2017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对其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目前尚未看到一审信息。
4)犯罪事实
23名被查金融高官中,17人能查到一审犯罪事实认定。
其中16人被认定犯受贿罪(总计受贿2.54亿,人均受贿1582万元),唯独金德琴未被以受贿罪判处。其中,十八大后一审的几人平均受贿金额更高,高达3140万。
受贿金额最低的为交通银行原副行长,受贿9万元(1998年)。目前受贿金额最高者为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受贿金额接近7000万。
不过受贿金额最高的记录被华融原董事长赖小民改写。
据媒体报道,赖小民家中藏有数亿现金以及上百套房产。2019年2月,赖小民涉嫌受贿、贪污、重婚一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指定管辖,交由天津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审查起诉。一审可能近期要开始。
其他涉及犯罪事实还有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最为特别的为证监会原副主席姚刚,犯有内幕交易罪。以及,农发行原副行长于大路犯行贿罪。
前者指,2007年1月至4月,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的职务便利,获悉相关公司重组上市的内幕信息,使用由其实际控制的他人股票账户在关联股票停牌前买入,复牌后卖出,非法获利共计人民币210万余元。
后者指,1998年底,被告人于大路在担任农发行财会部主任期间,为了在职务晋升上得到时任农发行副行长胡楚寿的帮助,通过胡的儿子给予胡楚寿人民币30万元。
1999年11月底至2000年3月,上级有关部门到农发行考察后备干部时,胡楚寿利用职务便利推荐了于大路,并为于大路任农发行行长助理提供了帮助。
从各案判决书来看,被指控最多的行为,即是这些银行家们违规为商人提供贷款。中国资本市场发育程度低,企业家以靠拢权力来获取贷款,成为其谋求资金支持的最主要方式。
后来资本市场发展起来,但IPO等仍是核准制,仍有寻租空间。
比如姚刚利用担任证监会主席助理、副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为相关单位在并购重组、股份转让过程中股票停复牌、避免被行政处罚等事项上提供帮助,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6961万余元。
5)获刑分析
23人中,共有16人可以查到一审获刑情况。其中国开行原副行长王益、中国银行原副董事长刘金宝两人被判处死缓,7人被判处无期徒刑。
具体如下图所示:
中国对于贪污、贿赂犯罪起刑点的规定,至少可以追溯至1988年。彼时,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关于惩治贪污罪贿赂罪的补充规定》,对贪污、受贿罪的起刑点,设为2000元。
1997年修订的《刑法》,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比照贪污处理。具体而言: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此后几年间,被查处的金融高官的受贿额都远高于上限,尤其是刘金宝(贪污752万+受贿143万+1451万来源不明)和王益(受贿1196万)被判处死缓。
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出台并实施,其中取消了刑法中直接对于涉案数额的规定。修正案实施的第二天(2015年11月2日),高院还出台了《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对于贪污受贿金额特别高的官员,提出了“把握的尺度”。
具体而言,“贪污、受贿数额不满二千万元,一般判处十五年以下、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在二千万元以上不满一亿元的,一般判处无期徒刑”;“贪污、受贿数额一亿元以上的,一般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这之后,审理的金融高官刑期都在10年-20年之间,未有无期徒刑。
意见还称,具有自首、立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等法定从宽情节并认罪悔罪的,一般应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赖小民的行为构成受贿罪、贪污罪、重婚罪。赖小民受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主观恶性极深。在二十二起受贿犯罪事实中,有三起受贿犯罪数额分别在2亿元、4亿元、6亿元以上,另有六起受贿犯罪数额均在4000万元以上。同时,赖小民具有主动向他人索取贿赂和为他人职务调整、提拔提供帮助收受他人财物等从重处罚情节。赖小民在犯罪活动中,利用国有金融企业负责人的职权,违规决定公司重大项目,越级插手具体项目,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危害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稳定,社会影响极其恶劣。赖小民目无法纪,极其贪婪,大部分犯罪行为均发生在党的十八大之后,属于典型的不收敛、不收手、顶风作案,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社会危害极大,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予严惩。
虽然赖小民提供下属人员重大犯罪线索并经查证属实,具有重大立功表现,但综合其所犯受贿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不足以对其从宽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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